中国企业之商业保理公司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租赁资产等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付款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与贷款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业务性质是应收账款资产的买卖,特点是依托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大亮点是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和资产证券化的融合创新,这个领域也是保理业务增长快的领域。例如,某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下属保理公司,其保理业务已实现全程在线化管理,2014年年作业,保理业务量就达到120多亿元,2015年业务量达到350亿元,基本实现对平台供应商的全覆盖,平均速度在供应商申请后3分钟左右,年化利率控制在9%左右,有效满足了平台供应商的融资需求。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为11.62万亿元,同比增长8.0%,高于1-6月利润增速1.8%,高于1-6月主营业务收入增速4.9%,表明在企业经营利润状况已经回升的背景下,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仍未见好转。从信用管理理论上讲,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每减少一天,就等于增加了一天的销售额的现金流。因此,大力发展以商业保理为代表的应收账款融资和风险管理业务在当前形势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设立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
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
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
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
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
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
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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