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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