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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E股权投资中,如果双方交易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就需要签署增资协议。实践中,完整的增资协议通常由用于工商变更的格式化增资协议和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约定的补充增资协议组成。
增资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陈述和保证。目标企业应保证已经完整地披露了与其组织企业及业务相关的真实信息。
2、PE投资者作为目标企业股权认购者的陈述和保证。
3、PE投资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价格。
4、PE投资者支付的条件和时间。
由于增资协议一般比较简单,不对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往往会在签署格式增资协议的同时,根据条款清单签署一份增资补充协议。
增资补充协议不仅仅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而且部分内容还有可能超出法律框架的规定。
这一方面是由于很多外国常用的国际PE投资工具---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附购股权债的设计往往难以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实现。
另一方面是PE股权投资者为了规避投资风险的需要,不得不将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附购股权债等投资工具的设计与我国法律制度相结合起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这些投资工具的内容加以变通。但变更后的条款只能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在中国PE股权投资环境下,这类增资补充协议便成为一份极具实践意义的必备文件。
除此之外,由于中国法律并未认可优先股的概念,优先股的各项权利也并不全被法律认可。虽然进行适当调整可以实现部分权利,但仍然属于法律的边缘游走,而且鉴于增资协议通常需要备案,因此,关于投资者和被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通常被放置在股东协议中。
基金公司注册常识:
1、注册资金:5亿(实入至少1亿)
2、注册时间:22个工作日
3、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5、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常识:
1、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一次缴齐(全部以货币出资)
2、注册时间:22个工作日!
3、名称可核定为:北京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5、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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