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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转让注册经营许可证办理

更新时间:2019-04-16 09:29:07 浏览次数:44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劲松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富顿中心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旅行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需有全体股东签字);
(4)经营场所的证明(1年以上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2台以上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及开通网络的发票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
(7)拟任经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证明;
(8)拟任计调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证明;
(9)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拟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游的导游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如新设立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为30人,则申请人须上传30*20%=6人导游证及劳动合同扫描件。)
由县、市旅游部门进行网上及现场查看双重初审,审核通过后由省旅游局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旅游局准予许可后,省旅游局将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携带相关书式材料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省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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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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