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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优教育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 隐名代理

更新时间:2020-01-12 00:05:56 浏览次数:41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车公庄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路19号金澳国际大厦
学员问题:
提问内容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请问后面“但是”的是什么情况?什么又叫有“确切证据”?老师能举个例子么?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请问这个“但是”是什么情况?
第三人要是知道委托人的存在不就变成第1点的前提了么?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么?
老师解答:
1.比如受托人甲在委托人乙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只能是甲与丙,此时就属于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
有确切证据,就是当事人能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2.比如王五和赵六是世仇,但赵六非常想买王五的一件家传宝贝,因为两家有仇,所以赵六知道其出的价格无论有多高,王五也不会卖给他。此时,赵六就通过委托钱七前去购买,到后来受托人钱七因第三人王五的原因对委托人赵六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王五如果知道该委托人赵六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钱七订立合同的除外。即此时委托人赵六不能行使对第三人王五的权利。
这与第1点是不同的情况,并不是其前提。第2点中,是指“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是谁,就不会与其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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