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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优教育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答疑 起征点规定

更新时间:2019-12-20 13:25:50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北京 > 通州 > 乔庄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路19号金澳国际大厦
学员问题:
劳务派遣单和发票作为附件的两种情况涉及起征点是什么意思?
老师解答:
请您参阅下面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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