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赛优教育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偶然所得
北京
[切换城市]

赛优教育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偶然所得

更新时间:2019-10-13 22:57:50 浏览次数:45次
区域: 北京 > 密云 > 密云城区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路19号金澳国际大厦
高频考点:
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1.偶然所得
(1)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企业促销所得。
①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计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财产租赁所得
(1)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②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3.财产转让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真题回顾:
单选题
(2018年·单选题)2018年1月周某在商场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奖金4 000元,周某领奖时支付交通费30元、餐费70元。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周某中奖奖金的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4 000-70)×20%=786元
B.(4 000-30-70)×20%=780元
C.(4 000-30)×20%=794元
D.4 000×20%=800元
【答案】
D
【解析】
获得的奖金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扣除项目。
北京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5小时前
10小时前
注册时间:2019年07月24日
UID:624081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