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赛优教育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北京
[切换城市]

赛优教育 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更新时间:2019-10-09 08:41:21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马甸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路19号金澳国际大厦
高频考点: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
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2.特殊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社会保险费。
【提示】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提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企业直接对外捐赠不可以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销售(营业)收入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为30%。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真题回顾:
单选题
(2018年·单选题)2017年甲公司取得销售(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2万元,已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在计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万元。
A.12
B.7.2
C.10
D.4.8
【答案】
B
【解析】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2×60%=7.2(万元)<2 000×5‰=10(万元),因此扣除7.2万元。
北京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10小时前
10小时前
注册时间:2019年07月24日
UID:624081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