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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优教育 2019证券从业资格证金融市场 证券投资

更新时间:2019-08-26 00:06:42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西直门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路19号金澳国际大厦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掌握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了解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
  掌握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熟悉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熟悉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掌握金融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掌握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掌握基金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掌握个人投资者的概念;熟悉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
  考点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人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一)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2.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根据《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全球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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