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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优教育 中级会计经济法 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31 23:43:27 浏览次数:244次
区域: 北京 > 丰台 > 西客站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路19号金澳国际大厦
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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