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一、主要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民共和国令第八十号
二、适用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劳社发[2004]10号)执行。
三、基本程序
(一)举办者提出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学校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批机关受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根据筹设批准书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行筹设。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完毕申请正式设立,同时,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到当地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承办时间
(一)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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