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会成立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章程草案;
3.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4.验资报告;
5.无偿捐资文书;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7.成立需提交的表格: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理事和监事名单(附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住所使用权凭证及证明表》;
(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基金会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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