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大润发超市济南省博店营业员,每天将不新鲜的、味较小的隔夜肉做为9.9元每斤的促销肉卖;臭味明显的冲洗去味再上柜台;发臭变质没法处理的,直接铰馅儿或灌香肠。
对于此事,大润发回复:相关肉品已全部封存下线,涉事员工停职受查,即日起在国内门店开展自纠自查工作。济南市场监督机构亦进驻涉事门店。
在超市自制香肠摊位上边,悬挂的电视全天循环播放大润发自制香肠的宣传片,宣传片里的说法是“制作台湾香肠的原材料,采用质优的冷鲜猪腿肉,确保原材料安全新鲜的,我们以顾客吃得放心、买得满意为理念,确保我们的食品卫生安全”。然而蹲点的结果则是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这样巨大反差和恶心的手段,真是太过嘲讽,让人难以想象。
显然,做为商超大润发超市,这种将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的手段,完全忽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不只是缺德,也是涉嫌违法,超市并不会把员工当背锅侠,把所有责任推给没有严格遵守规范要求的员工。因为员工将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是职务行为,既是为了个人多拿奖金,也是为超市多挣钱。并且,背后的直接原因是超市对员工销售手段没有负起应负的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活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GB20799-2016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中也对于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条第四款中要求,发现有味道、有酸败味、色泽异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终止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还要求,禁止经营活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是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换句话说,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本质上是一种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决定了不可以起于自查自纠和处分当事工作人员的内部处理,必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按规处理处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要求,违法经营活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当中的情形之一就包括“经营活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是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实际上,超市将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这种食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究竟仅仅是偶尔行为,还是普遍做法,或是根本就成了行业职场潜规则?这需要通盘调查,而不能止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