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医学、遗传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亲代和子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一种专门技术。亲子鉴定技术诚为发现客观真实的有力武器,但也存在技术本身的限制以及技术应用日的限制,不能滥用。运用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纷争,必须基于保护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以及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从未成年子女利益角度考虑,亲子鉴定的进行一方而具有正而影响,可以帮助确认其父亲从而满足其追寻自身血统的需要,也有助于父方抚养责任的落实;但也存在可能伤害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及名誉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条件(包括物质上、精神上的条件)的降低甚至丧失等负而影响。因此,对亲子鉴定应持谨慎态度,予以严格规范。
根据关国法律,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子女、母亲或被指认为生父者提供血亲鉴定结果,以确定生父。《法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实施DNA鉴定,应限于裁判程序中紧急调查、证据调查、科学研究、医学上之日的时始得为之。因此,进行DNA亲子鉴定必须受到日的性的限制,在民事上,则仅限于亲子关系确定之诉或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及诉请抚养费时。德国亲子鉴定法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的场合包括认领之诉、夫之父权推定的否认之诉、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等所有确定血统必要场合均包括在内。根据德国基因法的规定,亲子鉴定中要倡导这样的观念:亲子鉴定的功用在于分清离婚纠纷中抚养孩子的伦理与法理的责仟而不在于诱发夫妻 感情破裂和导致婚姻解体。
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提出一般仅限于婚生否认之诉、认领之诉及其他必要的场合。其中的原因,卞要是下儿方而:(1)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认领之诉过程中亲子鉴定的提出,自一先可以满足未成年子女对自身血缘的认知需求;其次,可以从法律上保障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物质抚养条件,解决其生存、发展的困境。但日前我国婚姻法未规定认领制度,当事人可通过提起“生父确认之诉”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 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婚生否认之诉的提出。若勉强丈夫抚养背叛自己的妻子与第三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确实有失公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婚生否认之诉的提出。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了夫对子女之否认权,允许其提出婚生否认之诉。当然,为了平衡其权利行使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包括对子女利益的不良影响),国外立法例人多在承认其权利的同时又以子女出生之日为起算点规定了权利的行使期限。亲子鉴定结论无疑是婚生否认有力的证据。而在非诉讼场合,亲子鉴定一般仅限于被拐卖儿童的认领、医院“抱错小孩”错误的纠正等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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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佳利益与亲子鉴定提起场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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