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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是何种人

更新时间:2017-03-13 17:11:16 浏览次数:2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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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7年2月28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帅廷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王帅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贪污赃款退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帅廷利用担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副、董事局、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8.8337万元。2006年至2011年,王帅廷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1次违规获取火电项目开发奖,非法占有华润电力项目公司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08.6375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帅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王帅廷绝大部分受贿数额尚未实际交付,属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未遂犯罪事实和部分贪污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贪污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律师网www.01***评析:

  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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