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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进云看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应趋向实体化、避免泡沫

更新时间:2016-08-11 09:54:59 浏览次数: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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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实体化”才能够解决交易量远超库存量导致的大宗现货交易“泡沫化”趋向。在2007年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后,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2011﹞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后,办公厅于2012年7月12日发布﹝2012﹞37号文《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随后,在2012年12月1日公布了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近两年的现货交易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种意见认为,大宗现货交易行业中的电子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这一问题的提出是由于我国对期货行业实行特许制度造成。发出这一声音的群体是在交易过程中遭受从几万至几百万不等金额的客户。这些客户正是在参与已经被主管部门叫停的白银交易和颇受质疑的石油投机交易过程中,将用于结婚、买房、看病、养老的积蓄投入交易,希望获得保本赚利的结果,却等到误判价格走势、或交易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惨败遭遇。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出现的原因
在法制基础坚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化、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是零散化、差异化的商品交易形态必然的发展结果。从中远期商品交易合同到期货合约的依次出现,显然是这种发展历程的表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随着商业资本主导向产业资本主导转变,进而向金融资本主导转变的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交易框架下,自主决定推出不同种类的交易品种。从农产品到工业品,再到贵金属、石油能源乃至股票指数等期货品种不断增加,正是因为具有包容性的法律制度框架为期货市场交易容量增加和活跃程度的增强夯实了基础。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就体现在,企业套期保值的功能与交易商预测价格走势赚取差价的功能相互协调。
近年来,我国为了避免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制度调控能力不足的问题,采取特别许可的方式,限定期货交易所的数量与交易品种,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支持期货交易市场逐渐成长壮大的需要。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产业资本日渐壮大和金融资本初步成形的阶段,大宗商品交易的需求难以通过期货交易品种有限的市场条件获得满足,因此,在中国由特许制度框定的期货交易市场之外,必然形成相对独立的大宗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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