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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老虎吃人动物园该不该赔?

更新时间:2016-08-02 15:19:22 浏览次数:97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广渠门
一、案情回顾:
7月23日下午3点,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吃人事件。视频上显示,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过程中,一女子从副驾驶绕到汽车驾驶座时,突然被一只老虎拖走;同车男子和另一名女子马上下车施救,但后还是致1死1伤,那么老虎吃人这样的事件不是发生在荒野或是森林,而是发生在野生动物园中,到底动物园要不要赔钱,怎样赔才合理呢?
二、法律分析
针对此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很大的争议,我所(鼎弘律师事务所)详细说明一下我所对这个事件的侵权法适用的看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有争议的。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对于第八十一条很多人都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家养动物损害他人都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为什么动物园的动物都是猛虎等凶猛动物,却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呢?立法机关的理由是,动物园饲养动物,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还有专业的防护措施,因此降低归责标准。现在看来争议是有必要的,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
2、但是即使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的老虎吃人,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因此,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至于动物园已经与游客签订了免除责任的协议书,以及告知关好门、注意安全的提示,都不能证明其已尽必要的管理职责,因为准许自驾车看猛虎,就已经有过失了。
3、受害人本身对于自己的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老虎吃人事件中的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但是并非故意所为,而且动物园也有一定安全注意和遵守动物园管理规定的义务。因游客自身故意、违反规定或疏忽大意导致危险发生,动物园可以减轻一定责任。
所以此案自发生到现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性,部分律师认为野生动物园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甚至80%,站在道德及受害人立场上是支持这种看法的,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及法律条款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园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尽到责任才能免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完全责。这种“管理职责”至少应包括防范动物伤人的必要的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施救有效等等。若动物园举证不力,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不过,目前处于舆论压力比较大,也是公众案件,后双方协商和解的几率比较大。
鼎弘律所也提醒各位游客,虽处于旅游旺季,但是在面对突发情况要理智面对,不要到具有一定危险性及突发性的游区。
如有法律咨询,可加Q:群52394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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