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3、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4、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