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公益基金会注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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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