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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基金会 北京基金会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23-06-13 17:30:05 浏览次数: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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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基金会 北京基金会办理流程
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成立条件及所需资料:
1.1个理事长,1个副理事长,3个理事,1个监事,1个秘书长,
2.产权证、房租协议或购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住所证明(房产用途为商用或者办公、住宅性质不得使用)
3.理事长即法人、捐赠人即发起人(可以是多个)。
4.发起人为公司的,必须北京的公司,为个人的,必须是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其中出资者必须为北京户籍。
5.原始基金出资为800万且参加专家论证。
6.理事长、不能是任何一家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所有人员都不能是政府机关单位的任职人员或退休人员
8.所有人员提供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10.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分之二必须是北京户籍,其中理事长必须北京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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