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流程是什么
一、基金会成立流程是什么
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法律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于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第五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