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有关法律
鉴于加拿大投资移民政策的成功和大量投资引进,美国国会也效仿并于1990年通过其投资移民政策并将其划归为职业移民第五类,俗称 EB-5移民。经三,四次修订后,现有法规,即美国移民归化法案(Immigration& Nationality Act) 第203节b款5条具体制定如下:
1。给与全美职业移民共14万中不超过7%的名额,即9,940名;
2。投资移民需投资不少于一百万美金并创造十个全日制就业机会(在两年内)
3。此投资金额在人口为2万人口以下的农村和失业率高(125%)的地区定为50万。
递交程序
首次递交表格为 I-526 表,获批准后,如申请人在美国国内,可直接转其身份为临时绿卡;如人在国外,批准手续将由美国家签证中心统一审理并转至申请人母国美国领馆按一般绿卡审理,面试,来美。
在临时绿卡拿到两年后,申请人需递交 I-829 表,向移民局证实已完成有关投资与创造就业任务,批准时拿美国绿卡。
申请人家属范围
申请人本人在拿绿卡同时,其亲属也可同时获得绿卡。亲属包括现配偶和子女(不超过21岁)。所谓子女,同时包括申请人本人或其现配偶的前配偶的子女,或私生子女或领养子女,但均不得超过21岁。
投资金额和“风险”说明
美国移民法要求投资移民的资金投资需“投资必须是有风险”的,并不允许任何人做任何有关免风险的承诺或有关回报承诺。
投资移民名额限制说明
近期出现的面对中国市场投资移民名额的限制和排期对里根学院的移民投资项目没有不利影响。在投资移民申请过程中,高中生可以学生身份在美就读,里根学院直接颁发有关I-20。学生家长可以L-1分公司签证在美长期逗留,等待绿卡申请和有关身份转换。以后是有华岳移民为您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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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流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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