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相关税收问题
针对基金会自身
基金会在成立后,符合条件后自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要再次申请。具备免税资格后,以下收入可免税: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针对给基金会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基金会要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捐赠者才能享有税收优惠。该资格不用基金会申请,是民政、财政、税务联合认定,每年会公布获得该资格的基金会名单。获得该资格后,企业和个人捐赠时可享受:
①企业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内扣除;
②个人捐赠额准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