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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基金会材料及流程

更新时间:2022-10-13 16:14:07 浏览次数:59次
区域: 北京 > 昌平 > 天通苑
设立依据:【法律】《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shoushui杨宇qiyefuwu
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
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令
第400号)第六条 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
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
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
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受理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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