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
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
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三种。”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
织与个人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责任。
——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
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
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
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个人出资并且担任民办非企
业单位负责人,也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
无限责任。
随着民法典的颁发和民非相关政策,民非类型都是由法人类
型,个人和合伙类型民非向法人进行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