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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金额,债权人直接可以占有抵押物吗

更新时间:2016-07-01 11:21:52 浏览次数:837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国贸

  在现实生活中抵押借款屡见不鲜,为了要回借款,要求对方用房、车等贵重物品进行抵押,并且约定借款期限为及利息,还办理了房屋、车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房屋、车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到期未偿还贷款,房子就归借款方所有,双方一旦就未还款导致纠纷,抵押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否归债权人所有的问题。
  或许很多人都认为既然无力还款,那房屋就应该归债权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事实上,这是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违背的观点。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条款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所谓绝押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把抵押物当成是一种,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就为债务人所有。
  为什么担保法要这么规定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利益,防止抵押权人乘人之危。同时,这样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只能大于或等于债务数额,如果法律允许绝押合同,那么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那么对抵押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属性。
  所以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那么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绝押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要求法院将抵押物房屋判给债权人所有是得不到支持的。当然,张先生与郑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债务人清偿欠款及利息。
  温馨提示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是法律禁止的绝押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时归还债务及利息,或者拍卖或折价出售以优先受偿。
以上内容由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并提醒您在借款过程中,不要盲目借款,首先应了解其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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