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③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④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⑥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⑦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⑨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⑪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⑫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 进展情况。
这些规定与主板、创业板的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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