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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业务资质许可的申请与维护

更新时间:2020-10-11 19:05:52 浏览次数: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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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业务概念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A大类)和增值电信业务(B大类)两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为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一个类别(B11类),其具体又可分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主要在线下提供服务)和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主要在线上提供服务)。
数据中心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除上述IDC业务之外,IDC业务经营者通常还会涉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14类),即ISP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ISP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ISP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业务资质许可(牌照)申请

1   资质许可类型
根据《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令第291 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 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IDC业务经营者申请的经营许可证名称为《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IDC业务经营者应界定其涉及的业务范围。通常而言,IDC业务经营者会同时申请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即IDC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即ISP业务)。其中,IDC业务按照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业务种类的不同表述基本又可以分为: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仅从事上述“IDC业务概念”部分提及的“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仅限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仅从事上述“IDC业务概念”部分提及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打括号标注不含或仅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均会涉及。
与此同时,IDC业务经营者还须界定其IDC业务及ISP业务的覆盖范围。
IDC业务的覆盖范围系根据企业机房所在地范围而定。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则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信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ISP业务的覆盖范围系根据企业业务用户覆盖范围而定。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信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3   资质许可主管审批部门
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由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工信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通信管理局审批。
4   办理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site/)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之前,应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再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还受《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资质要求的限制(如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取得IDC经营许可的概率比较低。以后我们将另撰文章探究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数据中心业务的政策障碍及突破路径。 5   有效期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5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将不予延续。

通常在下列情形下,将不予续期:

1)未开通业务(如果只开通部分业务,可以选择只为已开通业务续期);

2)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3) 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 违规且拒不改正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5) 提交虚假材料;

6) 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a)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b)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如因上述第1)、2)种情况不能续期的,公司可在许通过上述系统提交的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网审通过后,审批机关会于其进行公告并通知企业领取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如涉及),企业在领取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IDC业务经营者应及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否则将会面临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如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将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未及时办理有关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的,则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IDC业务经营者股东变更(追溯不含外资的)、注册地址(新版许可证不再载明)及注册资本(新版许可证不再载明)变更的,无需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但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日内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dxxzsp/) 更新相关信息。

2   年报
每年1月至3月,IDC持牌企业须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将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报送方式为线上报送,即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dxxzsp/)报送。
如未按期提交年报的,将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如三年内未纠正,将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且主要投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均可能会被列入名单内。被列入名单后,将被禁止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且很可能无法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开展合作。
此外,如未按时报送年报,还可能影响企业后续办理变更手续。
因此,IDC经营者应及时履行年报填报义务,以免面临上述风险。
3   终止经营
实践中,由于业务终止或不再符合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申请条件(如内资企业变更为了外资企业等),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IDC持牌企业需办理终止经营申请。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终止经营申请仍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dxxzsp/)操作,企业通常须提交终止经营申请表、公司决议文件及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待原审批机关网审通过后,会通过进行准予注销的公告。后,企业再将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在线提交的材料纸质版寄还给原审批机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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