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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薇薇"被判侵权 百余加盟商利益如何保障
“我用了4年把店面做到这个水平,可是现在我却要从零做起。”加盟了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薇薇公司)的陈女士在了解到她使用的“薇薇”商标终花落沈阳之后向抱怨。和陈女士面临同样问题的京都薇薇加盟商,在全国各地共有100多个,每个加盟商开店需要向京都薇薇公司交纳加盟费和保证金共20多万元。
今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京都薇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撤销“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沈阳薇薇”与“京都薇薇”长达4年的商标之争终于画上句号。涉嫌侵犯“沈阳薇薇”注册商标的“京都薇薇”今后不得在有关商业活动中使用“京都薇薇”商业标识;“京都薇薇”已在北京发展的7家大型店及在全国的近百家特许连锁店面临着改换品牌的问题,此前的品牌投入都将化作乌有。
“沈阳薇薇”成立于1989年10月,1996年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薇薇”文字与图形(w变形标识)组合商标。然而1998年,“沈阳薇薇”的一些代理商反馈说薇薇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退掉了代理服务。“沈阳薇薇”调查发现,从1998年开始“京都薇薇”在沈阳开了两家分店,并在一些媒体上利用“薇薇”及w的变形标识进行宣传,而“京都薇薇”曾因非法经营被,不明就里的顾客误认“沈阳薇薇”就是“京都薇薇”。
“京都薇薇”在2001年才注册了商标,但此前,京都薇薇在众多媒体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薇薇”商标及“w”的变形标识图形。由此,沈阳薇薇公司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京都薇薇公司不正当使用含有“薇薇”字样的商标,要求撤销对“京都薇薇jingduweiwei”的注册。“沈阳薇薇”还将“京都薇薇”告上法庭,要求“京都薇薇”赔偿损失500万元。
2003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京都薇薇公司构成了对原告沈阳薇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沈阳薇薇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 nbsp;但是,2005年3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京都薇薇公司的商标注册予以维持。裁定认为,服务行业具有较强地域性,两商标在文字上的差别可以使消费者将二者区分开来,沈阳薇薇公司的商标左边图形由双手相托的心型图案及置于其内平行交错的两个“w”字母、字母下的阴影部分组成,具有较高的识别性。因此,两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这一裁定,沈阳薇薇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京都薇薇”及其拼音组成,而引证商标由文字“薇薇”及其拼音、图形两部分组成。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上有所区别,但对公众而言,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起到了重要的识别和认知作用。争议商标仅增加了限定词“京都”,将两种商标使用在美容等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两商标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
2005年1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532号裁定;将“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撤销注册。京都薇薇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于今年3月提出上诉。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女士说,2002年她开设加盟店时付了加盟费和保证金共21万元。当时她对这一官司一无所知,“他们封锁消息。我要是知道,早就退出加盟了。”接受采访的几位加盟商表示已对京都薇薇公司提出起诉。陈女士状告京都薇薇公司的一审已经胜诉。
“其实我是早加盟的,还是晚起诉的。沈阳和大连的一些加盟商已经通过仲裁解决了这事,可是我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回钱来。我投在这上面,不包括进货已经40多万了。”陈女士说。
另一位加盟商于先生在2004年与京都薇薇公司的仲裁中,获得赔偿30万,“可是我自己每个月打广告都要七八万元,我开了一年半,光广告费就已经投入100多万元,我当初看他们的广告承诺的真的很好, 而且签合同时我认为他是注册商标,信誉上应该有保障”。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洲律师认为,近几年关于商标的案件增多,很多企业关注产品销售、市场拓展和品牌的树立,忽视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尤其是特许经营的企业,由于对品牌的依赖度很高,一旦品牌出现问题,不但企业的付出可能丧失殆尽,众多加盟店也将卷入法律纠纷。京都薇薇公司在全国有100多家加盟店,他们将面临经济和信誉的双重损失。”张亚洲认为,本案可以启示企业的经营者,商标权利的产生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商标的注册应不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在后的商标是一个权利不稳定的商标。企业在注册商标前应当咨询有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防止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采访了京都薇薇公司的负责人,她表示公司现在正研究怎样保障加盟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