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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更新时间:2016-03-01 09:26:45 浏览次数:47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国贸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的资金怎么计算?
    根据《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按以下规定转移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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