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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一次性补缴一致二十年。

更新时间:2016-02-25 15:17:39 浏览次数: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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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一次性补缴. 电话:010-53669879. (吴师傅)

[补缴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每月养老待遇少583.7元

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特别提醒]

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补缴办法

  中断缴费人员若个人自愿补缴,在今年6月30日前仍按对应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缴总额,但补缴年度早为1998年,并按规定计收利息。7月1日后,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城镇劳动年龄段以内未参保人员,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有补缴愿望和条件的,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养老保险以20%的缴费比例、医疗保险以4。55%的缴费比例(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其中,补缴早时限不能突破1998年且到1998年1月1日前已年满16周岁,补缴期间计发养老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均按0。6计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

  对于因种种原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欠费仍以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含利息)。凡今年6月30日前补齐欠费的,不加收滞纳金;7月1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允许补缴人员范围

  一是中断缴费人员,指2010年底前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城镇劳动年龄段以内未参保人员,指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人员(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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