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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更新时间:2016-02-25 14:48:53 浏览次数: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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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多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人员,不符合以上缴费规定的,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后延期并逐年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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