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注意几个时间节点:
1、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审的,审核时间是自申请之日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2、当事人对复审结果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告商评委。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1) 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复审申请,若第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3)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案件,并做出裁定。
4)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裁定书寄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并将裁定结果在商标网上进行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注: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驳回复审申请的时候一并提交,也可在首次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之后的3个月内提交。)
4)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 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
复审准备的具体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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