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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核名疑难办理 加急

更新时间:2015-09-28 09:46:16 浏览次数: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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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联系人郭先生 手机18810079377 Q Q2100641346
加急核准名称、预后调整信息、含国际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国际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服务特点:
1,快,紧邻工商总局,可以在快的时间获得新的信息。
2,准,每次上报的名称可以预先查询,不会因名称重复而被退回。
3,强,多年的从业经验+熟悉的业务环境=有能力解决疑难问题。
4,省,免去了企业宝贵的时间及往返北京的费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企业集团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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