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供演出经纪资格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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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需向文化部门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含如下证明: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如下:
1、演出管理经办人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演出局领导。
2、主管演出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对初审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
3、主管演出管理经办人根据局领导意见作出是否发还的决定。
4、领证: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注意事项
1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根据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会被文化局办理注销。
2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4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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