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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务公司北京公司

更新时间:2014-12-29 13:14:19 浏览次数: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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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代理、代办、解决劳动争议的专业性 服务企业。公司由一批长期从事劳动事务服务、具有专业化知识、现代化经营理念的有识之士组成。骏伯成立以来陆续建立了以北京、北京、北京、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200多个网点,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有一批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专员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公司设有管理和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涵盖: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员工培训、职业生涯设计、劳动法律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等,为企业与员工提供综合性、个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及方案设计。   通过公司专业化服务,帮助企业摆脱繁杂的劳动事务工作;避免因不熟悉劳动政策而带来的纠纷和麻烦;简化企业劳动人事方面工作流程;令企业充分使用政府给予的劳动政策。使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从繁琐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投入到更重要的策略性工作上去,促进企业在有序、规范的劳动管理下更专心致志、无后顾之忧地从事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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