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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组织形式

更新时间:2014-11-04 14:27:29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国贸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得基本组织形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规定。其中,国资律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出资设立,其在人事任用、资金调度、业务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以本所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目前占据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已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出现了一些管理规范、运作、责任明确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也有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了管理松散、律师各自为战、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容易产生分歧等问题,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对此,修订后的《律师法》参照《合伙企业法》,依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将其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作出了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功能上日趋完善,管理结构上更加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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