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建设部近颁布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将在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大变化就是,明文规定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本文从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企业开发经营和法院民事的审判角度,简述资质证书的法律作用。
一、资质证书在企业法人登记中的作用
为了清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2年7月28日就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公司也需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1993年11月1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是企业法人,凡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同时也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注:由于海南省情况特殊可以先登记注册后资质审查)。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依据《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组为规范化的公司。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通过对房地产市场逐步的清理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已明确把资质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证。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外,还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在例行工商年检时,也要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在企业开发经营中的作用
新规定按企业条件分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为高等级。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可以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如果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原资质审批部门有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核发资质证书,才具有完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格而无法律效力。
虽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其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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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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