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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质升级 装饰装修设计资质乙升级甲 北京新办资

更新时间:2020-05-13 09:38:55 浏览次数:55次
区域: 北京 > 石景山 > 古城
.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北京建德通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凯
电话;15027985036
北京石景山古城西路景山财富中心845室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2.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 第121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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