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如果是在全国开展业务必须在除总公司所在大区以外的5大区建立自己的分公司,以分公司为大区基点,做大区内所有城市的备案,以便于开展业务。(详细请查看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
全网SP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申请书。
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现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跨地区增值业务备案六大区分布表:
华北区: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东北区: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东区: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中南区: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南区:重庆 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
西北区: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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