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须知
一、设定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0.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
二、申请条件
1.未持社保卡急诊住院的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的费用;
3.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