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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实行领导问责制的困境与破解之策

更新时间:2015-05-28 11:39:04 浏览次数:2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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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国发生“非典”期间,上任仅三个月的北京市长孟学农等几位高官因处置“非典”危机不力先后引咎辞职,在中国政坛开了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先河。在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温家宝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综上可知,问责制已经迈入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成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新的亮点。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仍存在着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高校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高校办学的公平招生、行政效率、办学质量、学费高低和就业率等方面的关注度不断增加,领导问责制也逐步成为提升高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成为高校管理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制度和象征。

一、高校领导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一)问责制的内涵 问责制(accountability)“是指因获取和行使行政权力而取得公职身份和公权地位的行政主体及其领导人员,应当对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有关的一切言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质询并能够承担相应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问责制起源于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行政问责形式,有利于建设负责任政府,实现民主法治。

(二)高校领导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所谓高校领导问责制即是指高校领导如果未能认真履责,或者在履责过程中,由于自身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严重违法违纪而造成重大损失,将被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由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行政问责制度。责任随权力而生,使用权力就要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监督,滥用权力就要受到追究。因此,在高校实行领导问责制也是势在必行。

二、在我国高校实行领导问责制的困境

(一)当前在高校实行领导问责制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人民对高等学校办学不甚满意时,有权要求高校领导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国高校在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下, 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欠清晰,尚无规范的以法律文书形式确定的岗位说明书,常常出现有权无责、有责无权、职能交叉重叠等现象,缺乏科学透明合理的权责区分依据。当前约束高校领导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这些条例与规定大多尚不具备严密性、严肃性和性,尚未从实施高校领导问责制所必须建立的基础性制度问题, 这就易使高校领导问责制终异化成一种“时髦”的摆设。

(二)问责形式过于单一 当前“上问下责”式的行政问责是高校领导被问责的主要形式,它通常表现为引咎辞职。引咎辞职又多局限于如因在高校内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恶性群体性伤亡事件等“事故”应对不力终导致学校领导的“下台”。在现实中的问责形式多数表现为: 同体问责过多, 异体问责过少;行政问责偏多, 党纪问责偏少;分管领导被问责的多, 党政一、二把手被问责的少;责令辞职多, 主动“引咎”辞职少; 一问则止的多,“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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