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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论文发表

更新时间:2013-12-17 18:39:33 浏览次数: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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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1、联系人:王老师
2、联系Q Q:33127615 597400683、
电话:13880243186 18981916068、
邮箱:sccdysc@vip.16*** cdys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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