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分公司、拥有部份股份、合营、合资均可),申请人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人、经理、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
申请条件
年龄28—55周岁(以递交申请那一天算起,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几岁)。
申请人的中国母公司雇员达到或超过35人(以工资领用记录来证明用工的人数)。
母公司过去三年年营业额均超过100万美元(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来证明营业额)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在申请人取得绿卡之时,中国母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犯罪历史。
项目优势
它是性绿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无投资风险,办理周期短。
无移民监,可自由出入美国。
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同时移民美国,子女享受高水准的美国教育。
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一般三十万。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EB1-c移民快速获得美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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