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是属于主动投资移民,而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纯属被动投资,没有主动经营权。
主动投资移民的EB1C对申请人及其企业是有一定的标准要求,这正是EB1C与EB5的区别所在。投资美国EB5区域中心项目的申请者根本不需要国内有母公司作为申请的主要杠杆,而只需证明合法的投资资金来源。但EB1C绿卡移民条件对于国内母公司和美国被收购企业都有各自的要求,对受益人本身也有要求,所以EB1C对于只有资金实力,没有经营背景的申请人并不适合,需要强调的是,不是随便找个美国公司包办EB1C就可以通过移民局绿卡审核。受益人必须以自身条件和公司为基础,并在美国收购企业中发挥主动性才能有资格申请核发的EB1C。任何第三方机构操作或职业经理人都无法替代受益人本身须具备的申请条件。否则是不符合美国移民法的旨意的。
美国移民EB1C与EB5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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