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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要求

更新时间:2016-03-14 17:01:22 浏览次数:187次
区域: 北京 > 丰台 > 西客站
类别:移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现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办事处 (Branch );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In Fact Control);
合资公司 (50/50 Joint Venture);
共同组织所有 (Affiliate);
姐妹公司关系(Subsidiary-Subsidiary);
新公司 (New Office):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新公司在申请L1签证的时候的要求同现存公司是有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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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6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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