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4月征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税总便函【2017】43号)的有关要求,为保障4月征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的后期限由4月18日延长至4月19日。
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期限也一并延长至4月19日。
税控设备的后抄报税期限仍为4月18日,不做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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