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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我们拿手铭汇您值得拥有

更新时间:2017-04-25 14:32:17 浏览次数:175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管庄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华文国际传媒大厦b座1110室
营改增后,这10个问题你搞清楚了吗?

问: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问: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问: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抵扣了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

问: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统一采取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方法。


问: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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