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期 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账务处理(四)
第21期 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账务处理(四)
作者:孔莉 来源:中财讯集团
—— 成本法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
2016年以来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会计准则不断的修订与发布,防范税收风险与会计风险源于对税收与会计法规的正确理解。【宝莉会计】就如何正确认识变化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帮助财税人员正确进行涉税的账务处理。
成本法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提示】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法规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支付6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资产增加了750万元,其中按购买日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持续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250万元。2017年1月1日,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转让乙公司90%的股权,收取价款7200万元,转让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2017年1月1日,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对乙公司剩余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账务处理】
1、确认股权处置收益
借:银行存款 7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6000×90%)5400
投资收益 1800
2、将剩余股权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6000×10%)600
投资收益 200
【特别提示】
出售中的投资收益1800万元根据相关所得税法规定,是转让收益,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纳税调整。
转换中的投资收益200万元根据相关所得税法规定,该收入既不是转让收益,又不是投资分红,不应交企业所得税,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减。
【本集小结】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应按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根据相关所得税法规定,该收入既不是转让收益,又不是投资分红,不应交企业所得税,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但处置股权的投资收益根据相关所得税法规定,是转让收益,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
【下集预告】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账务处理(五)——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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