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设立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第13节 设立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中财讯集团
对于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关联定价规收,而且还可以实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的转移支付,加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力度。
【案例分析】
黄河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是一个大型骨干企业。以前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来进行的,产品按照既定的渠道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随着市场的日益活跃,商品销售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消费者也直接到生产企业买一定数量的白酒。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零售商店、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箱(每箱20斤)。
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13年1月8日,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销售公司。
该厂按照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销售公司核算,每箱400元,销售公司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0%。黄河酒厂每年的业务招待费超支20000元。
【筹划分析】
如果,2013年度的销售额与往年持平,则黄河酒厂的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上期应纳消费税=5000×480×20%+20×5000×0.5=53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5000×400×20%+20×5000×0.5=450000(元)
消费税节税额=530000-450000=80000(元)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可以列支金额=5000×480×5%=12000(元)
由于销售公司的设立,分流了五部分业务,所以,黄河酒厂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移到销售公司,税前多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2000元,所以,可以抵减所得税3000元。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黄河酒厂共实现节税额:80000+3000=83000(元)
注:本案例来自由蔡昌老师编着的[中财讯财学院、中财讯财税研究院]培训教材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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